我中心師生就國際法上的科學證據與日本學者進行充分交流

我中心師生就國際法上的科學證據與日本學者進行充分交流

 

 

20181127日,我中心師生就國際法上的科學證據與日本學者進行充分交流。

村濑教授首先為同學們作簡要的背景介紹,先後分析了科學與國際立法的關系、國際法和科學知識的逐步發展、國際法院的證據規則、國際法院的基本特征、“國際法院規約”的曆史背景等内容。

緊接着,村濑教授詳細介紹了“國際常設法庭規約”和“國際法院規約”關于證據和專家證人的規定及其變化、“國際常設法庭規約”的起草曆史、對抗制度的條文規定及案例等内容,并詳細講解了各方指定的專家證人的盤問規則和法院指定的專家證人的“秘密性”。在這一部分,村濑教授指出,國際常設法庭(PCIJ)和國際法院(ICJ)以當事人控制訴訟程序的對抗制度為主,對抗制度要求雙方平等,而雙方平等原則是确保當事人雙方就法院考慮的任何事實和法律的材料或争論,都有機會發表意見。該原則引發深層次問題:一是如果當事方之間存在某種“不平等”,法院能夠或應該在多大程度上積極調查事實,二是法院在積極審查各種情況下的事實時是否或如何保持中立。雖然規約第53條規定,“隻要一方缺席,另一方可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其主張的裁決”,但以1984年“尼加拉瓜訴美國案”的判決為例,缺席方的平等地位也應該得到保障。

同時,村濑教授也提到,專家證人分為一方指定的專家和法院指定的專家兩種。對一方指定的專家證人的盤問分三個階段進行:首先由指定專家的一方進行主盤問,然後由另一方進行交叉盤問,再者由指定專家的一方進行補充盤問。對一方的專家證人進行上述盤問後,就輪到對另一方的專家證人進行上述盤問。這種專家證據的對抗将使雙方專家之間存在分歧的事實觀點變得明顯。法官通常在當事人雙方對某一方專家盤問結束後向該專家提問。而法院指定的專家證人是秘密聘請的,目前這些專家證人在實踐中協助法院的時間、頻率和方式尚不清楚。

随後,村濑信也教授列舉了最近涉及技術或科學問題的案件,歸納和講解這些案件裁判中涉及的三項原則:不告不理、法官知法、證明标準。村濑教授認為,在“不告不理”原則下,法院不能裁決當事方提交的争端範圍以外的事項,包括無權管轄當事人雙方非自願接受管轄的案件和不考慮當事各方未提出的事實主張和證據。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法律的适用或解釋本質上涉及對事實和證據的證明價值或相關性的評估,因此法院必須将“知道”事實作為法律的一部分,例如領土争端中的“有效控制”和捕鲸案中的“科學研究”等。在證明标準原則中,國際法院有降低标準的趨勢,對環境案件等事實密集型案件采納“證據優勢”,即以更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認定事實。

在提問環節中,同學們紛紛積極提問,村濑教授一一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撰稿:詹麗蓉)